行政院農業委員會_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報
2、 郵包輸入檢疫新措施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4 項及第 28 條規定,自 108 年 6 月 20 日起,除收件人事先向本局申請並 經核准,或本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之植物檢疫物仍可採郵寄方式輸入外, 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 未經許可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另 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 且未主動申請檢疫者,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赴日本及中國大陸執行梨接穗輸臺 之產地供穗園查證及輸出檢疫作業 ▲ 赴澳大利亞執行蘋果鮮果實產地查證 ▲ 赴泰國執行山竹鮮果實蒸熱檢疫處理作業 3、 派員赴國外產地執行農產品檢疫查證 延伸檢疫防線至國外,派員赴輸出國查 證該國輸臺之農產品生產、包裝、檢疫 流程等是否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辦理情 形如下: ( 1 )赴日本及中國大陸執行梨接穗輸臺之產 地供穗園查證及輸出檢疫作業。 ( 2 )赴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執行穿孔線蟲 疫區產胡蘿蔔產地檢疫查證。 ( 3 )赴荷蘭執行穿孔線蟲寄主種苗指定生產 者之生產管理及產地檢疫查證。 ( 4 )赴荷蘭及智利執行百合種球產地檢疫 查證。 ( 5 )赴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波蘭、德國、義大利、南非及智利等國 執行蘋果蠹蛾疫區鮮果實輸臺之產地檢 疫查證。 ( 6 )赴日本及韓國執行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 輸臺之產地檢疫查證。 ( 7 )赴泰國執行檳榔燻蒸處理與山竹蒸熱處 理及產地檢疫。 02 重要施政成果 Overview of Achievements 23 2019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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