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展開選單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請洽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辦理)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 總署不辦理輸出動物檢疫業務)

  1. 輸出犬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向本署所屬分署或檢疫站申請輸出檢疫:
  • 輸入國要求檢附我國動物檢疫證明書。
  • 該犬貓可能於輸出後返國。
  1.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規定辦理,申請人應向輸入國檢疫機關申請進口許可或條件後,再依據進口許可或條件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
  2. 犬貓應依動物保護法等規定植入晶片及完成寵物登記,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定者,仍請植入符合輸入國規定之晶片。
  3. 犬貓滿3月齡以上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施打狂犬病疫苗。
  4. 請申請人於動物輸出前1週內(或依輸入國規定時間)攜帶犬貓及下列文件辦理輸出檢疫: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或開業或執業獸醫師開立具前述資料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輸入國未要求施打狂犬病疫苗者得免檢附本項文件,但可能返國者仍請檢附本項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或護照、申請人機票或貨運報單等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另攜帶委託書(未限定格式,能明確表達委託內容及雙方意願即可)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 依輸入國要求之其他文件:例如輸入國許可文件、輸入國檢疫證明書樣張、狂犬病以外其他疫病之預防注射證明、驅除寄生蟲等診斷或治療證明文件、實驗室檢測報告等。

請注意:辦理輸出檢疫請提早向本署所屬分署或檢疫站預約,以確保能順利完成輸出檢疫。

 

※ 請注意:動物自台灣輸出後再輸入,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此節請詳加考慮。

※ 請注意:辦理輸出動物檢疫時,請您先以電話洽詢各分署或檢疫站,以免向隅。

※ 依據「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申報檢疫如委託代理人時,應檢具委託書。

※ 102年起,依據歐盟執委會網頁資訊 ( 網址:https://ec.europa.eu/food/animals/movement-pets/eu-legislation/listing-territories-and-third-countries_en ),符合 Regulation (EU) No 576/2013 第 13(1) 或 13(2) 規定,第三國之非商業性輸入犬貓無須狂犬病抗體力價檢。其中,歐盟認為我國符合 (EU) No 576/2013 第 13(2) ,並列名於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577/2013 附件 ⅡPart2 中,故我國犬貓輸歐無須進行狂犬病抗體力價檢測,僅須依其規定植入晶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詳細資訊請參閱 歐盟相關網站 。 ( https://ec.europa.eu/food/animals/movement-pets/eu-legislation/non-commercial-movement-non-eu-countries_en )

※ 英國於110年正式脫離歐盟,經洽英國主管機關,確認其針對我國犬貓輸出至該國之規定並無更動,詳細資訊請參閱英國相關網站。(https://www.gov.uk/guidance/pet-travel-to-and-from-great-britain

※ 102.07.17 起輸出犬貓至日本須依據其新規定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日本相關網站 。( http://www.maff.go.jp/aqs/ )

111.10.14起日本公告我國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為犬貓輸往該國之狂犬病

抗體力價指定検査施設(日方認可之施設清單網址:https://www.maff.go.jp/aqs/animal/dog/lab.html),

故輸出犬貓至日本可採用該實驗室之狂犬病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該實驗室網址:https://www.nvri.gov.tw/main.aspx?pid=9gCfLMpNBWs%3d)。

112.03.1 起輸出犬貓至澳大利亞須依據其新規定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澳方網站 (https://www.agriculture.gov.au/biosecurity-trade/policy/risk-analysis/animal/dogs_and_cats)及「我國犬貓自11231日起輸出澳大利亞檢疫應注意事項」。

收合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