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30奉核、112.08.01修正 )
一、本分署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暨性騷擾防治第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分署所有員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分署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本分署主管、同仁(包括求職者)及其他受服務人員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二、所稱性騷擾,指事件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
1.同仁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任何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之人,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同仁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行為、圖片或其他方法,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當生活之進行。
三、本分署所有同仁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分署人事室(受理專線電話:03-3931902,專線傳真:03-3932827,專用電子信箱:ty07@tyaphia.gov.tw),以便依據本分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規定,做出適當處理,並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四、本分署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五、本分署禁止對通報性騷擾事件、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同仁,採取任何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六、本分署承諾,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產生。
七、防治性騷擾人人有責,為維護安全友善之工作環境並加強同仁認知與瞭解,本分署將定期實施相關教育訓練,同仁並有參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