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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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1月3日防檢四字第1071492800號函及2月22日防檢四字第1071492800號函辦理。
二、澳方因自各國輸往該國之切花及切葉中截獲有害生物已超越澳方設定之適當保護水準,該國爰制定輸入切花及切葉新檢疫規定,詳細內容及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之英文加註內容詳如附件1,摘述如下:
(一)應採行無脊椎動物有害生物管理措施(採1.系統性管理措施並加註生產者及(或)包裝場名稱、2.輸出前利用溴化甲烷燻蒸或3.其他經認可之輸出前檢疫處理措施,3選1)。
(二)輸出前經檢疫確認未罹染活的有害生物。
(三)應以防蟲方式包裝,如有通氣孔應以膠帶封住或包覆防蟲網,防蟲網孔目不得大於1.6mm。
(四)去活性處理(如為澳方規定之具繁殖力物種,應採去活性處理)。
三、我國蝴蝶蘭、文心蘭、火鶴、百合、萬代蘭及菊花切花將採系統性管理措施方式輸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