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8期
35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措施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 WTO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 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 措施協定)規範,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 關措施時,應進行通報,且除緊急情況外,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以符合 透明化原則。本文擇要摘譯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 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措施。 一、一般通報 (一)丹麥環境暨食品部公告新增法律草案,為公共衛生目的,暫時禁止飼養並撲 殺養殖貂,以防止 COVID-19 疫情在貂族群中擴散。 2020 年 6 月中旬,於該國 North Jutland 貂養殖場發現感染 COVID-19 案 例,在獸醫和衛生當局評估及建議下,該國決定於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撲殺 發生場半徑 7.8 公里內所有繁殖場內的貂。 (二)美國農業部依據《動物健康保護法》、《聯邦肉類檢查法》和《家禽產品檢驗 法》等法源授權,由美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對基改禽畜進行安全評估。美國 食品安全檢查署將進行屠前食安評估,以確保基改禽畜於屠宰和加工流程中 產品不會混入或錯誤標示。 二、緊急通報 (一)因應瑞典、韓國、日本、波蘭、英國及愛爾蘭爆發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菲律賓農業部依據 OIE 陸生 動物衛生法典規範,分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 禁止自上述國家之發生地區進口家禽、一日齡雛 禽、野生鳥類及其產品。 2. 除經加熱處理產品外,所有主要入境口岸的檢疫 人員須沒入上述動物及產品。 3. 僅符合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0.4.19 節、第 10.4.20 動物檢疫組 | 蔡佩君、許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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