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9期
20 業務報導 現行犬貓輸入歐盟一般檢疫規定 歐盟於 102 年針對非商業目的輸入寵物(犬、貓及貂)發布第 576 及 577 號歐 洲聯盟法規,臺灣被列於法規內第三類國家清單,輸入時應填具動物健康證明書, 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商業目的輸入 : 數量不能超過 5 隻,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一)輸入目的是 為了參加比賽、展覽、運動賽事或此類活動的訓練。(二)提供上述情事相關 證明。(三)動物年齡須滿 6 個月。 二、植入晶片 : 晶片須使用 HDX or FDX-B 技術且符合 ISO 11784 標準,並能夠被 符合 ISO 11785 標準的掃描器讀取。 三、狂犬病疫苗接種 : 寵物須先植入晶片後,再施打狂犬病疫苗,接種疫苗的動物 年齡至少為 12 週齡。初次接種疫苗,須滿 21 日才視為有效,倘在有效期內補 強注射,則不受 21 日限制。 四、狂犬病抗體力價檢測 : 臺灣為歐盟法規 577/2013 附件清單中所列之國家,無需 進行狂犬病抗體力價檢測。 五、投藥驅除多包絛蟲( Echinococcus multilocularis ) : 犬隻輸入歐盟法規 2018/878 附件所列國家,包含芬蘭、愛爾蘭、馬爾他、英國及非歐盟成員國的 挪威等 5 個國家,需在入境前 24 小時至 120 小時投予含 Praziquantel 類成分 藥物驅除體內絛蟲。 ■ 圖 3 103 年至 109 年申請犬貓輸出至適用歐盟法規之國家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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