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9期

36 法規園地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修正簡介 防檢局 植物防疫組│陳世棕、洪裕堂、顏辰鳳 鑑於費洛蒙農藥安全性較高,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將費洛蒙農藥原體列為低度 管理,無須辦理核准登記,國際上對於防治用之費洛蒙農藥亦簡化登記所需資料, 以加速相關產品登記。我國則考量費洛蒙成品農藥可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中其他生 物,故仍維持採行適度管理。目前國內農藥生產業者申請核發費洛蒙農藥原體輸入 許可證時,因費洛蒙農藥原體生產國家無須辦理核准登記,以致該等業者無法取得 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件及農藥生產工廠基本資料等文件,而未能取得費洛蒙農 藥原體輸入許可證。 為推動友善農業政策並解決前述問題,兼顧是類許可證將來展延或登記事項變 更之需求,達成提供安全性高之費洛蒙農藥於國內應用與推廣之目標,爰修正《農 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6 條附件 1 、附件 3 、附件 4 。農委會業於 109 年 11 月 27 日辦理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並於 110 年 3 月 10 日公告正式實施。本次修正 重點如下:申請費洛蒙原體輸入許可證申請、展延、變更,無須檢附生產國家許可 證明文件、農藥工廠基本資料,農藥工廠授權申請人辦理許可登記文件得由製造原 體之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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