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0期

#& 防檢局 植物防疫組|陳世棕、洪裕堂、顏辰鳳、陳子偉 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 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修正簡介 近年來民眾對於農產品安全日益重視,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強化農藥流向 管理,農委會於 "#4 年 "% 月 %< 日修正農藥管理法第 4' 條,規範農藥生產業者及 販賣業者,產銷資料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陳報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農委會於 "#' 年 < 月 %< 日公告「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以下簡稱農 藥定期陳報規定),另為強化農藥管理並賡續推動購買農藥實名制政策,爰於 ""# 年 ) 月 " 日公告修正農藥定期陳報規定,本次修正摘要說明如下: 一、 ! 零售業者陳報內容新增購買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資料。(第 " 點) 二、 ! 零售業者以上傳 !?_O7P! 方式陳報者,自 """ 年 ) 月 " 日起改以線上表單方式陳 報。自 """ 年 " 月 " 日起新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之零售業者,應以 0=6 系統或以網路服務介接方式陳報。(第 % 點) 三、 ! 農藥生產業者及農藥販賣業者定期陳報頻率均為 % 個月陳報 " 次,零售業者於 ""# 年 ) 月陳報時仍應陳報 < / $ 月銷售資料。以 0=6 系統連線方式陳報,因每 次銷售時已完成陳報,免依前述頻率陳報,但應陳報期間均無銷售資料,仍應 % 個月陳報。(第 4 點) 四、 ! 新增資料補正及更正期限,農藥販賣業無銷售資料漏未陳報,應於主管機關通 知次日起 "# 日內補陳報;農藥生產業者或販賣業者定期陳報資料有誤,應於 主管機關查核前主動申請更正。(第 < 點) 五、 ! 明確規範農藥生產業者及販賣業者違反第 4' 條之違規行為態樣,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依規定處罰:( " )未依第 " 點、第 % 點或第 4 點所定格式、內容、 方式及頻率陳報產銷資料。( % )未於第 < 點第 " 款所定補正期限內陳報無銷 售之資料。( 4 )陳報資料虛偽不實且未於主管機關查核前完成更正。(第 ' 點) 六、 ! 陳報輔導期自 ""# 年 ) 月 " 日至 "% 月 4" 日止(零售業者新增陳報購買人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資料、零售業者陳報頻率)。(第 $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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