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71期
13 防檢局 臺中分局|袁雅芬、林念欣 淺談木材輸入檢疫及 其利用與保存 依據輸入木材檢疫條件(以下簡稱檢疫條件),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44 章且經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品目者,應經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但不包括厚度未超 過 6 公厘及經高溫加壓膠合或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加工處理者。木材 須視用途,按其特殊紋理、氣味、觸感以及其適應環境,經加工方能發揮最大的效益, 本文簡介木材輸入檢疫規定及其產品加工、利用與保存相關技術。 輸入木材檢疫規定與案件統計 依據木材來源國是否為光肩星天牛或櫟樹猝死病疫區及是否為其寄主木材,制 訂輸入檢疫規範: 一、光肩星天牛疫區 包括中國大陸、北韓、南韓、奧地利( Brannau )、美國(麻薩諸塞州 Worcester 郡、紐約市及 Nassau 郡、紐澤西州 Middlesex 郡及 Union 郡、俄亥俄州 Bethel 地區及 Clermont 郡)及加拿大(多倫多市及 Vaughan 市)。 自疫區輸入寄主植物之原木類、薪材、樹根、樹皮、未加工之木料與裁製品類, 若厚度超過 6 公厘,且非經上述各種加工處理者,應於輸出前依檢疫條件所列方式 處理,並將處理方法、日期、藥劑及濃度、處理溫度等有關詳細資料註明於輸出國 植物檢疫證明書。 二、櫟樹猝死病疫區 包括比利時、海峽群島(英屬)、丹麥、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 挪威、波蘭、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加拿大( Roberts Cre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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