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NO73

12 業務報導 防檢局 肉品檢查組|許至遠、王裕順 屠宰場禽畜屠宰下腳料之 處理方式簡介 為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屠宰場屠宰供食用 之豬、牛、羊及農委會指定之家禽,應依畜牧法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經屠 宰衛生檢查人員判定合格之屠體、內臟始得供 人食用,另經判定不合格(圖1)或於屠宰過程 產生無經濟價值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 脂等,經所有人自願廢棄者,均為畜禽屠宰下腳 料。確實掌控全國屠宰場畜禽屠宰下腳料之處理 方式及數量,可直接防範遭非法流用或被任意棄 置而造成環境污染,另可間接防堵動物疫病藉由 畜禽屠宰下腳料進入未經環保機關核准再利用之 養豬場,而造成動物防疫漏洞。 畜禽屠宰下腳料之處理方式與數量 畜禽屠宰下腳料除了可以焚化、掩埋處理之外,另依據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編號五,畜禽屠宰下腳料可再利用作為飼料之原料、有機質 肥料之原料及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 屠宰場係屬環保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 准後,始得營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 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 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 圖1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屠宰衛生檢 查,經判定不合格之屠體、內臟置 入廢棄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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