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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走私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121482501號函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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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處理屬走私進口農產
  品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且列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之走私動物
  及其產品(以下簡稱私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私貨之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如附件一;執行人道處理之參考文件及作業
  紀錄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應由銷燬處理機關為之,及其處理區域規定如
  下:
(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臺灣本島。
(二)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地區。
(三)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金門地區。
(四)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區。
  為因應緊急疫情需要,或前項所定銷燬處理機關無法處理時,防檢署
  得指定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代為銷燬處理。
  私貨之提領及銷燬處理方式如下:
(一)提領:查獲私貨數量過多,無法一次押運完成時,得分次提領。
(二)銷燬:
  1.私貨以焚化、化製或掩埋方式銷燬處理。
  2.私貨來自農業部公告為牛海綿狀腦病(BSE )發生之國家且有傳播
   牛海綿狀腦病(BSE)之虞者,採焚化方式處理。


四、防檢署轄區分署配合查緝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私貨採樣送檢測時,應
  通知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後續消毒及疫情監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