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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21495296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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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規定減輕處罰:
一、經裁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二、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輸入或攜
  帶檢疫物未申請檢疫。
三、輸入植物檢疫物屬活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不得輸入物品。
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


第 3 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收件人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應
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輸入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
  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
  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二、輸入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第 4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
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
  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
  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
  分之一。


第 5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