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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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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桃園分署115年1月30日防檢桃植字第1151972257號撤銷處分函。
115-02-03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E VAN TIEN(黎文進)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經本署桃園分署裁處在案,後查知渠已離臺且出境日期不明,考量其違規事實尚待釐清,爰撤銷原處分,惟撤銷處分函經囑託境外送達失敗,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本署桃園分署114年8月1日防檢桃植字第1141973149號撤銷處分函經囑託送達LE VAN TIEN(黎文進)越南住址失敗,該函予以作廢。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四、本案應送達撤銷處分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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