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8728515-公告PDF檔(正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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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E VAN TIEN(黎文進)因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桃園分署裁處在案,後查知渠已離臺且出境日期不明,爰囑託境外送達陳述意見書函,惟送達失敗,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通知陳述意見書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