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06-公告-KIM_HAEU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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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KIM HAEUN君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署高雄分署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高雄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電話:07-97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