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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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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12-08-3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830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21482860

 

主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部長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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