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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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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115-02-06

公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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