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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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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局111年8月9日防檢四字第1111493807號裁處書。
112-05-1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SULIKAH(蔡麗美)君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局處以罰鍰在案,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正本暫由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電話:02-234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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