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494233-a2公告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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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LY CON SANG(李廣生)君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局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因本案裁處書前經本局112年1月30日防檢四字第1121492976A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旨述催繳函自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電話:02-2343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