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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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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五「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
110-10-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01482791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五「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五「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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