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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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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111年3月1日生效。
110-11-0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113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01482960

 

 

主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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