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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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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
111-11-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11月22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11483234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 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次修正係調整雛禽鳥及受精蛋、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與來自美國之雛禽鳥及受精蛋等相關輸入規範,考量屬貿易便捷措施,同時反映國內產業需求並兼顧檢疫把關作業,有其急迫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100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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