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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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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及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113-09-20

依據:
一、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特定物品檢疫 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六條之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公告事項:本部將下列法規所定業務委任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
一、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二條輸入申請核准及通知限期補正、第四條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第六條分讓申請核准與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第七條再分讓申請核准及第十條申請免辦理再輸出或銷燬並解除安全管制措施之相關事項。
二、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輸入申請核准、第六條申請辦理風險評估、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及派員查證、第七條通知限期補正、第九條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第十一條分讓申請核准與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第十二條再分讓申請核准及第十五條申請免辦理再輸出或銷燬並解除安全管制措施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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