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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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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
103-04-01

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十一「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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