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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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飼養場之家禽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家禽健康證明書
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
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
簽署核准之家禽健康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防疫措施辦理,如有違反者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