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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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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我國產梨鮮果實可輸銷中國大陸,輸出作業方式及規範詳如說明
100-12-22

一、輸往中國大陸之梨鮮果實須依陸方「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如附件1)之規定,來自登錄之合格供果園,並於登錄之合格包裝場進行包裝。梨鮮果實輸出前須取得大陸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向本分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辦理輸出檢疫作業。

二、本輸出季目前已登錄之合格包裝場及供果園詳如「臺灣梨外銷大陸包裝場登錄表」及「臺灣梨外銷大陸供果園登錄表」(如附件2),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稱防檢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查詢。

三、依前述管理規範規定,爾後每年輸出季前,防檢局須將我國審查合格之梨包裝場及供果園註冊名單送交中國大陸。擬新增為輸陸梨鮮果實合格供果園之業者,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聯絡電話:049-2332380轉分機2292),俾利後續輔導及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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