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供試驗研究用動物血液產品之檢疫執行原則
(一)輸入供試驗研究用血液及相關產品,倘為血液檢體或含病原體之血液製品,已屬
「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規範範疇者,應依該檢疫條件辦理。
(二)非屬生物樣材檢疫條件範疇之其它血液產品,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區分以下
管制方式:
1、進口稅則號列為ccc code 30021000199者:
(1)牛血清產品:依現行「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
疫條件」或「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之檢疫條件」規定辦理,不因血清種類
(對照血清、抗血清或一般血清)而有所區別。
(2)非牛血清之產品(如:動物血液或牛以外動物之血清):應向防檢局申請檢疫條件
函,由防檢局個案評估,經核准後依檢疫條件函辦理。
2、進口稅則號列非ccc code 30021000199者:
(1)動物血液或血漿:應向防檢 局申請檢疫條件函,由防檢局個案評估,經核准
後依檢疫條件函辦理。
(2)非動物血液或血漿:
甲、商品化檢測試劑或套組(含單獨輸入之套組部分產品),或產品所含血液
成分經不活化處理者,得由輸入人檢附足供檢疫人員判定符合前述要件
之資料,逕向轄區分局申報,並得以免施動物檢疫(VP999案件)辦理。
乙、未經不活化處理之其他產品,應向防檢局申請檢疫條件函,由防檢局
個 案評估,經核准後依檢疫條件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