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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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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附件1之24-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
106-03-15

考量我國檢疫技術提升,狂犬病入侵風險已可明確掌握,為兼顧民眾需求與檢疫安全,依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輸入管制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導盲犬、救難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公務執勤犬及醫療用輔助犬等工作用犬隻,得免除輸入後隔離檢疫。
(二)縮短狂犬病疫區犬貓輸入後隔離檢疫期為7日,惟須依規定施打兩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我國犬貓輸出狂犬病疫區後3個月內返國符合規定者得免隔離。
(四)明訂自狂犬病疫區輸入非傳染性重大傷病犬貓、短期輸入以參加我國舉辦國際競賽或陪同輸入人參加我國舉辦國際性活動或政府機關邀訪之犬貓,得專案申請評估於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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