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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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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銷巴西之介質檢疫規定
106-03-27
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植株輸銷巴西所使用之栽培介質,應依據巴國104年11月19日法規修正公告辦理,符合下列條件:
(一)苗株不應含有土壤,其根部可使用無機介質或水苔屬(Sphagnum spp.)保護。
(二)前述水苔應為第1次使用,不得附帶土壤,且使用前應以熱水加熱至中心溫度80℃達30分鐘之方式殺菌消毒。
(三)另前述無機介質不得含有任何動物或植物原料成份,無機介質包括岩棉、塑膠碎片、聚氨酯泡沫、煤炭、可擴張性黏土、浮石、珍珠岩、蛭石及其它岩石等。
(四)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明苗株根部所使用栽培介質種類,若為水苔應另註明前述之熱水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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