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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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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實施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109-09-07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內容如下:

一、CCC1213.00.00.00-1「穀類之藁及外殼,未經加工,不論是否已切碎、研磨、壓製或呈團粒狀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研磨或壓製者免施檢疫。」。

二、於CCC2530.90.99.20-4「未加工土壤(包含花園土、荒澤土、沼澤土、泥灰土、沖積土、腐葉土等)或符合本章章註1之加工土壤(如赤玉土等)」及CCC3824.99.99.70-7「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加熱處理未達800攝氏度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加熱處理800攝氏度以上者免施檢疫。」。

三、CCC3105.90.00.90-0「其他肥料」項下備註欄修正為「1. 除栽培介質外,未含有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者免施檢疫。」。

四、CCC3824.99.53.00-6「經調配之植物生長介質」項下備註欄修正為「1. 未含有植物、植物產品或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加熱處理未達800攝氏度者)者免施檢疫。」。

五、增列CCC3105.10.00.90-7「其他本章所載貨品屬錠劑或類似形狀或其包裝毛重不超過10公斤者」為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於備註欄註明免施檢疫之條件為「除栽培介質及蚯蚓糞肥外,其餘免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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