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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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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110-06-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1101481820A號

 

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第三點。

 

局長 杜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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