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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01481724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三「冷凍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三名稱並修正為「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豬精液應符合旨揭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