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細菌性果斑病(Acidovorax avenae subsp. citrulli,以下簡稱Aac)檢疫條件及本次緊急措施內容摘要如下:
(一)我國Aac寄主之植物產品(鮮果實除外)及種子輸往日本 之檢疫條件彙整如附件2。
(二)寄主植物種類:除現行規定種類外,111年5月30日起新增 苦瓜(M. charantia)及南瓜雜交種(hybrid of C. maxima x C. moschata)。
(三)種子:擇以下方式之一加註: 1、母本植株應源自經消毒處理或已知未罹染Aac之種子, 並於採收前果實成熟期,經田間檢疫確認生產地或生產 點(包含設施)之母本植株及果實未罹染Aac(包含對所 有可疑病徵進行實驗室檢測);
或 2、輸出前依ISTA建議方式隨機取樣30,000粒種子,以適當 遺傳學檢測方法如恆溫環狀擴增法(Lamp)、聚合酵素 鏈反應法(PCR),或發芽法(grow-out method),確認該 批種子未罹染Aac;種子數量少於30萬粒者,
應取樣10% 進行檢測。
(四)繁殖用植株全部或部分(種子及鮮果實除外),應符合以下 規定:1、須源自採以下方式之一確認未罹染Aac之種子: (1)於採收前果實成熟期,經田間檢疫確認生產地或生產 點(包含設施)之母本植株及果實未罹染Aac(包含對 所有可疑病徵進行實驗室 檢測),或 (2)以適當遺傳學檢測方法如Lamp、PCR,或發芽法,確 認種子未罹染Aac。
2、輸出植株係以種子栽培於施行Aac防治措施之生產地或 生產點(包含設施)。
3、輸出前植株經檢疫無病兆或病徵,且未罹染Aac。 三、前揭寄主植物及其產品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應加註「符合item 19 of the Annexed Table 2-2 of the Ordinance for
Enforcement of the Plant Protection Act (MAF Ordinance No. 73/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