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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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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開放國產荔枝鮮果實輸往該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103-01-06

一、依據澳大利亞農業部本(102)年10月28日提供「臺灣產荔枝鮮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檢疫條件」辦理。
二、荔枝鮮果實輸澳檢疫規定摘述如下:
(一)輸出前須取得澳大利亞農業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
(二)荔枝鮮果實可採輸出前或運輸途中低溫處理輸澳,處理條件為果肉中心溫度達0.99℃以下處理17天或1.38℃以下處理20天,且輸澳荔枝包裝場及檢疫處理設施須經我國農業部門核可後始得辦理輸出作業。
(三)荔枝鮮果實亦可採果肉中心溫度達47℃以上處理15分鐘或46 ℃以上處理20分鐘之蒸熱處理或150Gy輻射照射處理方式輸澳。採前述蒸熱或輻射檢疫處理方式之供果園須進行荔枝細蛾防治措施,供果園、包裝場及檢疫處理設施每年皆須經我國農業部門核可後始得辦理輸出作業。首次採上述檢疫處理方式輸出前,我國須邀請澳大利亞農漁林部派員來臺查證蒸熱處理及輻射照射處理設施,所需經費由我方負擔。另如採400Gy輻射照射處理之荔枝,其供果園則無須特別採取荔枝細蛾防治措施及經我國農業部門核可。
(四)輸澳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莖、葉、果梗及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
(五)每一包裝箱需標示供果園代號(採荔枝細蛾管理措施之供果園始須標示)、包裝場及檢疫處理場的名稱或代號以供回溯;採輻射照射處理時,須於每一包裝箱貼上貼紙或戳印以供識別鮮果實經輻射照射植物檢疫處理。採整個棧板打包之鮮果實,應在每一棧板上,附上有特定號碼標示卡以供回溯到其登錄之供果園。此外,亦應標示產地(臺灣)、出口商名稱、水果種類(不帶梗荔枝/ detached lychee)、包裝場登錄代碼及包裝日期。
(六)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供果園代號(採取荔枝細蛾防治措施時)、包裝場代號、貨櫃號碼、鉛封號碼(採海運時)及檢疫處理資訊等資料。
(七)採低溫及蒸熱處理者,每批貨品應檢附探針校正紀錄正本或副本,並經防檢局人員確認後簽章,校正紀錄應註明該批貨品之植物檢疫證書號碼。
三、前揭檢疫條件全文資料請至防檢局網站(www.baphiq.gov.tw>總局>植物檢疫>輸出植物檢疫>臺灣產荔枝鮮果實輸往澳大利亞檢疫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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