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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臺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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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告家禽飼養(繫留)場之家禽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運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3,000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自104年1月28日12時生效
10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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