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臺灣輸往中國大陸羅漢松植株檢疫工作計畫-20111116新修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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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0年7月8日防檢四字第1001491093號及100年11年17日防檢四字第1001491712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中國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質檢總局)之「關於進口羅漢松植物檢疫措施要求的公告」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稱防檢局)修訂「臺灣輸往中國大陸羅漢松植株檢疫工作計畫」,規範相關申請程序、羅漢松生產苗圃設置條件、苗圃驗證、生產管理與輸出檢疫事宜,俾使我國生產之羅漢松植株符合中方植物檢疫規定。
三、質檢總局已同意驗證合格登錄之苗圃羅漢松植株輸銷大陸,亦同意我方使用90%遮光率之黑色遮光網,取代
四、陸方同時表示,如發現檢疫有害生物或其他違規情形,在未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改正措施前,請我方暫停相關生產苗圃之羅漢松植株輸出,未來將依羅漢松輸銷大陸所出現之檢疫問題,指派專家來臺進行現場考核預檢工作。
五、請業者依工作計畫向防檢局轄區分局提出申請並確實依工作計畫辦理相關作業,以確保臺灣羅漢松植株順利輸銷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