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提前)檢疫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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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說明:
依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第9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載明特定之檢疫日期,檢疫物未備妥
時,得申請展期一次,其展期以七日為限。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須於受理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檢疫前,填具延期
(提前)檢疫申請書向原受理單位申請展期或提前檢疫。
二、申請流程:
三、聯絡窗口:
臺中分署申報發證櫃台 04-22850198 分機 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