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種類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及「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規定,自各國輸入具核准輸入紀錄之以下植物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種子、果實除外,相關核准輸入紀錄,請至「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應於經本署審查核准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並經隔離檢疫期滿確認合格後,始得輸入。
(一)隔離期間至少二年:
(二)隔離期間至少一年者:
二、申請程序與規定事項
(一)輸入「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可至本署「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應施隔離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項下提出申請(須先申請帳號並開通,請參考說明三),由本署及轄區分署審查其種植與管理計畫及其他所需檢附之文件、資料,並進行隔離圃場實地勘查通過及核發輸入許可者,始得自國外輸入。申請時所需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二)隔離圃場之網室或溫室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三)輸入時,請檢附輸入許可向本署轄區分署或檢疫站申報檢疫,經檢疫及加封後,始得提領。運抵隔離圃場後,須經防檢署轄區分署派員核對及監督下始得開啟、種植。
(四)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 2 個月內有效,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 4 個月為限。
(五)隔離檢疫期間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檢查、檢疫不合格之判定及檢疫合格之處理方式,請詳「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8 至第 11 條規定。
(六)違反「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有關隔離作業程序及隔離圃場設置條件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三、「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應施隔離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帳號申請:
請至「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輸入核准」系統,點選「廠商帳號申請」填寫資料、勾選申請開通「應施隔離植物檢疫物輸入」後列印及彙整單位內之申請資料,函送本署辦理帳號開通事宜。
四、「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應施隔離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提供以下功能:
(一)輸入申請、申請案件進度查詢。
(二)查核所見缺失之改善期限及輸入許可有效期限等相關期限屆期之提註功能。
相關法規與表單
法規連結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 註:於 「植物檢疫專案輸入申請及管理系統」 提出申請者免填以下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