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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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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及說明
2023-08-01
一、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植物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惟如輸入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木材、栽培介質、微生物菌株或其產品等,請另參閱「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二、   為利輸入人查詢已核准輸入之植物檢疫物,本署建立「核准輸入植物清單」,並不定期更新。續為提升服務品質,建置本系統中供查詢核准輸入植物及其檢疫條件(網址為︰https://approve.aphia.gov.tw)。未能於系統內查得檢疫規定者,可填寫「 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申請書」詢問相關輸入檢疫條件,如後續回復應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申請首次輸入風險評估者,請參閱「申請自某一國家或地區首次輸入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程序」。
三、   「核准輸入植物清單」中之輸入型態分為︰
  1. 種子。
  2. 果實。
  3. 地上部︰授粉用花粉、花部、葉部、莖部、去根植株或接穗(須去除所有地下部、不定根或根部組織)等。
  4. 地下部︰指表土以下之根部、莖部及其他植物部位(含種球)。
  5. 全株︰指不含種子及果實之植株。
  6. 莖葉︰指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
  7. 組織培養苗:指利用植物各器官、組織或細胞當起始之培養材料,無菌培養於透明容器,提供養分及生長調節物質,同時控制環境因子,促使其生長分化再生出之癒合體,或獨立之小植株。
  8. 零餘子:山藥之零餘子。
四、   輸入國家,以該批貨物之實際生產地為主。實際生產國家或地區與輸出國不同時,應請洽本署轄區分署確認輸入檢疫條件。
五、   旅客(含托運行李)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時,應向海關或本署申請檢疫,且鮮果實不得輸入,相關規定請參閱旅客專區
六、   運輸途中,如須經由香港、澳門、新加坡或其他該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發生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辦理。
七、   如欲進一步瞭解輸入檢疫規定,請就近洽詢所在地之本署轄區分署或貨物輸入港站之本署轄區分署:
(一)、本署植物檢疫組(申請首次輸入植物風險評估)
電話:02-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電子郵件信箱︰dpq@aphia.gov.tw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二)、本署基隆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2-24247322
傳真:02-24278120
電子郵件信箱︰klservice@klaphia.gov.tw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88號1樓
(三)、本署桃園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3-3982432
傳真:03-3982311
電子郵件信箱︰ty05@tyaphia.gov.tw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四)、本署臺中分署(主題專區
電話:04-22853763
傳真:04-22850702
電子郵件信箱︰tcpq@tcaphia.gov.tw
地址︰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50號動植物防疫檢疫大樓
(五)、本署高雄分署(申報發證作業說明
電話:07-9720510
傳真:07-9726665
電子郵件信箱︰kh-plant@khaphia.gov.tw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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