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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官方管制將執行於動物e貨品e物質e材料或受農產食品鏈法規所規範的物件
之製造e加工e販賣及使用等各階段之營運者f為最佳化管制效率d要求主管
機關設立並維持官方管制範疇內最新的營運者登記f
四e強化透明度並增加主管機關對消費者及營運者之責任d例如主管機關須每年至
少公告一次官方管制之組織及表現等資訊d此外d亦須定期且即時公告官方管
制結果f
五e對進口管制建立一整合途徑f一般法規將適用於執行邊境動物e動物源產品e
植物及其他產品與貨品等d於進入歐盟前須先行查驗者之管制f
六e邊境管制站
Border Control Posts, BCPs
將取代邊境檢查站
Border Inspec-
tion Posts, BIPs
及指定入境點
Designated Points of Entry, DPEs
f為最
小化設施需求d設備及工作人員資格將適用於所有邊境管制站f依據其對人類
健康e動物健康與福利及植物健康之風險d特定貨物須置於邊境管制站俾執行
文件審查f識別及實體檢查頻率將依據特定動物或貨品之風險而執行i決定及
修改檢查頻率之標準將由執委會立法建立f輸入歐盟之附帶條件d如j受核可
提交動物及貨品至歐盟之國家與廠場清單d亦由執委會制定f
七e單一標準文件通用健康輸入文件
Common Health Entry Document,
CHED
將用於營運者之貨品輸入事先通知d並透過官方管制整合管理系統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fficial Controls, IMSOC
送達邊境管
制站f
八e導入一系列通則d俾創造規章範疇內之各領域官方證書的統一及調和架構i這
些規則亦適用出口至第三國之證書f
九e當有相關證據顯示一歐盟會員國之管控系統面臨嚴重干擾而導致其對農產食品
鏈構成廣泛風險d且該會員國未於執委會規定之時限內處理該缺失時d執委會
有權力採取一些措施d包含j禁止受該嚴重干擾影響之動物或貨品之上市與運
輸d及暫停受嚴重干擾影響之邊境管制站之官方管制f
十e本規章將於補充實施措施法規後方為完備d任何可能影響國際貿易之措施將通
報
WTO/SPS
委員會f其他相關資料詳參j
official_controls/legislation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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