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禁限用巴拉刈之國家(迄
108
年
6
月)
區域
禁用國家
限用國家(特定使用範圍、使用者資格)
歐洲
30
國 歐盟
28
國(
2014
)、瑞典、瑞士
亞洲
15
國
中國大陸(
2016
)、柬浦寨、韓國(
2012
)、
寮國、越南(
2017
)、印度(二甲基硫鹽)、斯
里蘭卡、阿曼、巴勒斯坦、沙烏地阿拉伯、科威
特、敘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泰國(
2020
)、
馬來西亞(
2020
)
印尼
美洲
8
國 巴西(
2020
)
美國、哥倫比亞、烏拉圭、貝里斯、智利、
哥斯達大黎加、多明尼加
非洲
11
國
布吉納法索、維德角、查德、幾內亞、馬利、茅
利塔尼亞、莫三比克、尼日、塞內加爾、多哥、
象牙海岸
大洋洲
2
國
澳洲、紐西蘭
共
77
國 禁用
66
國
限制使用
11
國
註: 資料來源為衛福部統計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人員有特別註
記「巴拉刈」部分)。
註:括號內年代為近年禁用國所訂期程
11
規定分階段禁用,自
107
年
2
月
1
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禁
止分裝、販售及使用。
禁用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巴拉刈急性毒性分類屬中等毒性,因無解毒劑致誤用中毒死亡率高,對人體及
非目標生物造成嚴重危害,其係不當使用所致不同於其他農藥禁用原因,自
106
年
對外宣布迄今各界爭議聲浪不斷,防檢局爰重新檢視並就禁用巴拉刈之必要性及可
行性,分列說明如下:
一、淘汰劇毒性農藥為世界趨勢,多國已禁限用巴拉刈,我國不應走回頭路
淘汰劇毒性農藥為世界趨勢,經統計目前全球有
65
個國家(含歐盟、中國大
陸、韓國、印度、巴西等)陸續宣布禁用巴拉刈,另有約
12
個國家限制其使用(表
1
),多國已禁限用巴拉刈,我國不應走回頭路。
二、保障農民健康及關懷生命
巴拉刈農藥雖然便宜好用,倘
使用不慎或誤食,即會對人體造成嚴
重的傷害,又農民為農藥曝露高危險
族群,依據衛福部統計,每年約造成
200
人死亡(表
2
),且於農業縣市的
比率徧高,甚至有高達
15%
者(下頁
圖
2
),為保障農民健康及關懷生命,
有必要予以禁用。
表
2
、「
101-107
年使用巴拉刈自殺死亡數據」統計表
年度
全國自殺死亡人
數(
A
)
使用巴拉刈自殺死亡
人數(
B
) 占率(
B/A
)
101
年
3,766
165
4.4%
102
年
3,565
184
5.2%
103
年
3,542
174
4.9%
104
年
3,675
209
5.7%
105
年
3,765
194
5.2%
106
年
3,871
203
5.2%
107
年
3,865
154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