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5期

32 專題報導 查類似我國 26 個診斷服務站,亦可透過專線通報或諮詢相關病蟲害內容。 2. 專案調查:紐西蘭為了掌握境內特定的有害生物,例如紅火蟻( National invasive ant )、 果 實 蠅 類( Fruit fly )、褐 翅 椿 象( Brown marmotated stink bug )及吉普賽舞蛾( Gypsy moth )等發生情形,透過科學性調查方式, 有計畫地訂定調查方法及後續發現目標有害生物的應變措施(圖 2 )。我國 亦有計畫針對外來特定有害生物如果實蠅類、蘋果蠹蛾( Codling moth ) 等進行專案調查。 3. 高風險地區調查:紐西蘭因部分地區發生高風險有害生物的機率較高,特 別設定高風險地區加強調查,以利更即時發現有害生物。有關此部分的調 查,類似我國集中設立如果實蠅類、蘋果蠹蛾等有害生物之調查點於寄主 作物栽培區、貨物進出口等出現有害生物機率較高的地方。 (二)有害生物回應及處理機制 當有害生物或疑似有害生物被發現時,紐西蘭對 案件的回應,首先鑑定確認有害生物的種類,以決定是 否須先控管發生有害生物之地區。並評估有害生物發生 情形及後續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是否屬於重大。當案件 被評估有重大影響力,則於確認後一個小時內成立應 變小組,另正式通知利害關係人,特別是與政府簽訂 生物安全工作準備和應變協議( Government Industry Agreement, GIA )之產業,依據 GIA 協商內容進行後 續溝通、建立緊急防治區及共同執行相關防治措施。我國依據植物有害生物通報及管 理作業要點,有關回應和處理的程序大致與紐西蘭相同,但尚無類似紐西蘭 GIA 制 度,用以促使利害關係人有義務與政府一起參與生物安全工作或負擔執行成本。 結語 近年紐西蘭政府推行人力精簡的政策,促使國內機關進行組織調整及業務整 併,並將工作大部分委任或授權第三方單位執行,又為更進一步精簡支出成本,透 過修法要求利害關係人須與政府共同參與防疫工作或負擔執行成本。上述政策雖大 量減輕紐西蘭政府的負擔,但委任或授權第三方單位是否具備執行能力且符合 MPI 執行標準,仍有待觀察;又要求利害關係人須與政府共同參與防疫工作或負擔執行 成本,即便擁有生物安全法的紐西蘭,在這部分實際操作面上,也還在探索階段, 目前持續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平衡政府與產業在執行緊急防疫工作上的權利 與義務。綜上所述,我國的防護體系或可透過持續評估紐西蘭政策推動情形,作為 我國未來防疫策略規劃之參據。 ■ 圖 2 紐西蘭境內懸掛誘引器專 案調查果實蠅發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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