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5期

43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 抽驗辦法第九條修正簡介 防檢局 植物防疫組│陳世棕、洪裕堂、顏辰鳳、陳宏伯 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及強化無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農作物安全用藥管理,提 供農民核准登記之藥劑以供田間有害生物防治使用,除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 容許量標準外,另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農作物農藥殘留限量表,作為農作物 農藥殘留檢驗之標準,爰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九條。 為強化檳榔安全用藥管理,農委會各試驗改良場所盤點檳榔關鍵病蟲害種類, 其關鍵病害為炭疽病、圓斑病,蟲害為椰子綴蛾、花薊馬及介殼蟲,案經農委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評估潛在防治用藥,篩選出 23.6% 百克敏 EC 、 25% 福化利 EC 、 240 G/L 福化利 EW 、 70% ( 16,000 IU/MG )庫斯蘇力菌 SA-12 WP ,並進 行百克敏及福化利田間殘留試驗,蒐集前述藥劑殘留消退資料,提交農委會防檢局 農藥諮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其農藥殘留限量分別為 1.5ppm 、 0.8ppm ,爰 依審議結果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增訂農作物農藥殘留限量表,並公告檳榔防治用 藥。另為瞭解檳榔用藥情形,農委會農糧署將規劃建立田間檳榔農藥殘留採樣監測 作業,以完備檳榔農藥使用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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