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6期
36 法規園地 國際重要動物檢疫措施簡介 防檢局 動物檢疫組 | 徐啟軒 世界貿易組織( WTO ) 以促進國際間公平貿易為宗旨,依其架構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 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 SPS 措施協定) 規範,各會員於訂定或修正相關措施時, 應進行通報,且除緊急情況外,並應給予其他會員適當評論期,以符合透明化原則。 本文擇要摘譯 2020 年 5 月至 7 月各會員通報與重大動物傳染病相關之動物及動物產品 檢疫措施。 一、一般通報 (一)新加坡食品局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10.2 至 10.9 章規範,經風險評估後,對於輸入星國之冷藏禽肉,新增兩項規定: 1. 不可來自解凍之冷凍禽肉。 2. 包裝密封完好無缺,保存期限在溫度攝氏 4 °C 以下至少 14 天。 有意願輸出冷藏禽肉之輸出國(地區),其冷凍禽肉須先經星國核准輸入, 且具有可追溯之輸入紀錄系統,另須由冷藏禽肉設施提供保存週期與包裝 之管理資料供星國審查。 (二)紐西蘭依據 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第 4.6 至 4.10 、 8.4 、 8.8 、 8.11 、 8.15 、 11.3 至 11.6 及 11.8 章規範,向 WTO 通報牛精液及胚胎之輸入衛生標準 ( Import Health Standard )第 2.12 章規定修正草案,其中 Mycoplasma bovis 感染症部分經過修正,牛精液及胚胎之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陰性結果 可做為輸入替代措施。 (三)韓國海洋及漁業部鑒於境外國家陸續發生新興水生動物傳染病,於該國水生 動物傳染病防治法及施行細則,增列吳郭魚湖泊病毒( Tilapia Lake Virus, TiLV )及十足目虹彩病毒( Decapod Iridescent Virus 1, DIV1 )為指定疾病, 並表列具感受性之動物種別及其產品;前述動物及產品輸出時,應檢附中央 主管機關核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符合以下規定: 1. 須由輸出國官方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 2. 臨床檢查無韓方檢疫規範相關疾病之臨床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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