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6期
38 法規園地 國際重要植物檢疫規定簡介 防檢局 植物檢疫組 | 周俊男、王惠雯 歐盟新植物健康法施行細則簡介 歐 盟 自 108 年 12 月 14 日 起 執 行 新 植 物 健 康 法( Regulation ( EU ) 2016/2031 ,相關說明可參閱第 53 期法規園地),並為一致性準則,另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公告新植物健康法施行細則(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 EU ) 2019/2072 ),以供歐盟會員國及非歐盟國家遵行。該施行細則規範之植物 或植物產品種類眾多,其中附件 6 ( ANNEX VI )為禁止自非歐盟區輸入之植物或 植物產品及其輸出國清單,附件 7 ( ANNEX VII )為自非歐盟區輸入之植物或植物 產品之特定檢疫條件,附件 11 ( ANNEX XI ) 為自非歐盟區輸入必須或無須檢附 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清單。全文可至歐盟 EUR-Lex 網站查閱 (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_impl/2019/2072/oj ),本文摘述部分重要內 容如下: 一、禁止自非歐盟區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及其輸出國清單( 20 項) 包含葡萄植株(果實除外)( Item10 )、柑桔植株(果實及種子除外)( Item 11 )、馬鈴薯種薯( Item 15 )、土壤( Item 19 )、含有固態有機質之生長栽培介 質(全新使用之泥炭苔及椰纖除外)( Item 20 )等。 二、自非歐盟區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特定檢疫條件( 101 項) 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需依各植物或植物產品規範之檢疫條件於輸出植物檢疫證 明書加註附加聲明( additional declaration ),重點如下: (一) Item 1 :附著於植物之栽培介質(非屬前揭附件 6 禁止輸入品項),其於種 植植物時及種植植物期間需符合本點規定(組織培養苗之無菌培養基除外)。 (二) Item 2 :供林業及農業用之機具或車輛,其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需加註該機 具或車輛已清潔且不含有土壤或植物殘體。 (三) Item 4 :供種植用植物 [ 鱗莖( bulbs )、球莖( corm )、根莖( rhizomes )、 種子( seeds )、塊莖( tubers )及組織培養狀態植物( plants in tissue culture )除外 ] ,須針對南黃薊馬( Thrips palmi )採行本點規定之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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