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6期
39 (四) Item 7 :供種植用植物 [ 休眠體( dormant plants )、鱗莖、球莖、根莖、種 子、塊莖及組織培養狀態植物除外 ] ,須針對煙草粉蝨( Bemisia tabaci )採 行本點規定之檢疫措施。 (五) Item 8 :供種植用草本植物(鱗莖、球莖、根莖、種子、塊莖、禾本科植物 及組織培養狀態植物除外):須針對蔬菜斑潛蠅( Liriomyza sativae )、菊潛 蠅( Amauromyza maculosa )採行本點規定之檢疫措施。 (六) Item 28 :菊屬( Chrysanthemum )、石竹屬( Dianthus )、霞草屬( Gypsophila ) 與一枝黃花屬( Solidago )之切花及芹菜( Apium graveolens )與羅勒 ( Ocimum )等葉菜,須針對蔬菜斑潛蠅、菊潛蠅採行本點規定之檢疫措施。 (七) Item 29 :蘭科植物切花,須針對南黃薊馬採行本點規定之檢疫措施。 (八) Item 58~72 : 柑 桔( Citrus )、 金 柑( Fortunella )、 枳( Poncirs )、 指 橘 ( Microcitrus )、李( Prunus )、番椒屬( Capsicum ,如辣椒、甜椒等)、蘋 果( Malus )、梨( Pyrus )、藍莓( Vaccinium )、茄科(含茄子、番椒屬等)、 苦瓜( Momordica )等鮮果實,依植物種類不同,須針對特定有害生物採行 符合該點之檢疫措施。 (九) Item 76~101 :木材、木片、樹皮與木塊等木製品,依植物種類不同,須針 對特定有害生物採行符合該點之檢疫措施。 三、須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清單 包含供林業及農業用之機具或車輛、生鮮植物產品之全部及部分、種子、切花、 塊莖等。 四、無需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清單 包 含 鳳 梨( Ananas comosus )、 椰 子( Cocus nucifera )、 榴 槤( Durio zibethinus )、香蕉( Musa )及椰棗( Phoenix dactylifera )等鮮果實。另未列於 該清單之所有植物或植物產品皆需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 因該施行細則規範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眾多,輸銷植物或植物產品至歐盟 前,可請歐盟收貨人或先向輸入國植物檢疫機關確認詳細輸入檢疫規定,或至防檢 局對外貿易植物檢疫資料庫查詢系統( https://export.baphiq.gov.tw/hotnews_ idx.php )依國家、作物或產品別查詢是否有相關規定。如須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 明書或有特定植物檢疫條件要求時,請於輸出前檢附記載相關檢疫條件之文件、資 料,洽防檢局轄區分局辦理輸出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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