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6期
40 法規園地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動植物疫災修正簡介 防檢局 企劃組│黃羅生 修正內容 本要點關於動植物疫災之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之修正重點,主要係通報要件之 具體化,並因應我國口蹄疫疫情現況進行調整。 為提供府院長官及各機關單位更具體明確之通報要件,本次修正參照「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內之通報要件,將本 要點通報要件修正如下: (一)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要件 1. 國內未曾發生或已 2 年無案例之海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 行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口蹄疫、 H5N1 高病原性禽流感 89 年八掌溪事件後,行政院檢討災害緊急通報體系不足之處,爰依行政院第 2692 次 會議院長指示,於 89 年 8 月 7 日訂定發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迄今並已歷 經 10 次修正。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本要點規定,可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 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 財產損失。 本要點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前的通報作 業。依據災害之規模有不同之通報層級,分為甲乙丙三級。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單位);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 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甲級災害規模則須通報至行政院。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則依其規定辦理。 防檢局業管之動植物疫災,係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行政院 109 年 5 月 29 日院臺忠字第 1090175045 號函核定修正,修正內容即針對動植物疫災之災 害規模及通報層級進行滾動式調整,以具體化通報要件,並符合我國疫情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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