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8期

39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 消毒及查核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肉品檢查組 | 周古舜、王裕順 條文修正重點 經農委會防檢局邀集化製場業者、化製原料運輸業者、化製原料來源場業者、 地方動物防疫機關、農委會法規會及畜牧處等機關(團體)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會中針對修正條文內容充分溝通,依據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及彙整各界建議後,本 辦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化製場應設置消毒設施與設備及實施消毒作業之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 4 條) (一)明定化製場消毒設施及設備之設置、項目。 (二)為有效避免化製成品與原料交叉污染及管制,故要求不同作業空間應予區隔 ,另各區之工具及設備以不同顏色作區隔,以達提醒工作人員效果,並各自 提供消毒設備。 (三)為動物防疫之目的,化製場應於化製室、工作人員休息室出入口設置消毒設 施或設備,以及化製場另需具備供清洗消毒化製場區環境之設備。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授權主管機關查核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 輸車相關消毒設施設備及死亡畜禽化製流向管制等作業而訂定。本辦法於 89 年 1 月 12 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105 年 1 月 12 日,因 108 年 12 月 13 日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37701 號總統令公布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爰 配合第 16 條辦理本辦法全案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 核辦法」,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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