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8期

40 法規園地 二、增訂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及委託載運化製原料書面契約應記載事 項,以利追溯化製原料來源及化製原料流向管制。(修正條文第 6 條及第 7 條) 三、明定化製場應記錄化製原料來源及數量,爰修正填報化製原料月報表內容 項目。(修正條文第 10 條) 四、修正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設備、防漏密閉 設備查驗規定及合格證有效期限,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 12 條) (一)為防範動物疫病藉由化製原料運輸車傳播, 每年應全面清查一次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 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經查驗合格後發 給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 (二)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有效期限 為自每年發證生效日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俾依各年度製發新合格證(變更顏色),以 強化合格證管控及辨識功能,另可避免化 製原料運輸車因疏忽合格證有效期限而未 查驗之情形發生。 五、為落實查核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設備、防 漏密閉設備及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之機制,爰修正查核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 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操作使用情形,及 查核隨車攜帶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 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5 條) 六、增訂化製原料運輸車裝卸、載運化製原料 時,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6 條) (一)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二)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 存,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完成工作 後立即消毒。 (三)載運前應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 圖 1 化製場車輛出入口應設置消毒池 及足以對車輛車身加以消毒之噴 灑設備 ■ 圖 2 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 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 圖 3 化製場應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填 寫之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單, 72 小時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向 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化製原 料之來源、數量、清除、處理、 再利用情形

RkJQdWJsaXNoZXIy OTUxMzM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