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防疫檢疫季刊-第68期

41 並核對其記載內容;經核對載運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量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 應予拒載。 (四)載運化製原料應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卸料。 (五)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應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六)不得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 圖 5 主管機關或動物防疫機關得道 路攔查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毒 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操作使用 情形,及查核隨車攜帶之委託 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 圖 6 畜牧場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丙三聯, 甲、乙兩聯隨原料交給化製場自行或委託之化製原料運輸車 駕駛人員隨車攜帶,於送抵化製場後,同時交化製場清點比對 ■ 圖 4 合格證應黏貼於化製原料運輸車擋風玻璃右側及車箱後門板處 結語 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9 年 12 月 3 日以農防字第 1091505574A 號令發布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目 前死亡畜禽之處理方式以化製再利用最符合環保與經濟,修正本辦法可強化畜牧場 死亡畜禽之流向及管制作業,配合查核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化製原料運輸 車查驗作業與配合道路攔 查化製原料運輸車等工 作,有效避免疫病藉由化 製原料運輸車載運過程擴 散風險,並可依據死亡畜 禽化製數量做為動物防疫 預警之參考,即時追溯來 源畜牧場,實施必要之防 疫措施,以及防範畜牧場 委託清運化製之死亡畜禽 遭非法流用而造成食安問 題,俾使畜牧產業永續經 營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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